林先生和钱女士是夫妻关系,小林是二人之子。2017年,林先生、钱女士与小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书》,约定将夫妻名下位于西城区右内西街的一处房产赠与小林,但房屋由二人居住至百年之后。2019年,小林要求父母去房管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父亲林先生表示现在生活困难,不同意把房屋过户给小林了,但母亲钱女士则表示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小林。因父母存在意见分歧,小林将父母林先生和钱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履行赠与合同义务。
据介绍,《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到该案中,房屋属于林先生与钱女士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签订《赠与合同书》将房屋赠与小林,这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二人均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郭云燕介绍。当父亲林先生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即便目前钱女士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小李,但因两位共同共有人无法达成赠与的一致意见,赠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