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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9

外卖餐品出现质量问题 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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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外卖的过程中,消费者并不能直接拿到餐品,也无法直接看到食物的状态,如果外卖餐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对于这一问题,范围介绍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外卖餐品没有损害订餐人的人身健康,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如果损害人身健康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不过,这一问题虽然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但是因外卖餐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还是不在少数。

2018年7月18日晚,家住河北承德的小王通过外卖平台向一小吃店订了价值为84.50元的烧烤。7月19日17时,小王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并且紧急就医。另据了解,2018年9月6日,承德市双桥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该小吃店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而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王认为,自己出现食物中毒,是小吃店的豆角未烤熟所致,于是将该小吃店诉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小王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其食用小吃店的外卖餐品与其食物中毒有因果关系,于是驳回了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王不服,又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餐饮经营者给消费者应提供安全放心食品,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发现问题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机关报告,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该小吃店在发现小王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也未保留且未告知小王保留食物和食物原料,违反了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对此事的发生和事故处理均存有过错,因此小吃店应该对小王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案件中小王因自身原因延误了就医时间,对因自身原因扩大的损失部分小吃店不应赔偿。最终二审判决小吃店赔偿小王医药费2757.14元。

在该案件中,并没有提到外卖平台的责任,那么平台在此类案件中又承担着怎样的责任呢?

据悉,目前,外卖平台原则上并不对订餐人承担直接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卖平台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外,如果是外卖平台对于入驻的商家未尽到审核、监督等义务的,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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