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书 重续赡养情老人跟团旅游猝死 家属获赔偿法润校园 护航成长推进会共商案件 助力行政诉讼“双下降”陪伴才是老人的防诈良方暖心调解,一次性化解劳动争议释法明“礼” 一别两宽
第0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40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4-22

一纸判决书 重续赡养情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牛某与丈夫陈某离婚,牛某独自租房生活。2024年12月,年过七旬的牛某因经济困难,将三名子女陈甲、陈乙、陈丙诉至法院,要求三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医疗费及租房费,并提出今后子女们每人每月需支付1000元赡养费,如果遇到生病住院的情况,医疗费均摊。

庭审中,两个女儿陈甲、陈乙表示愿意遵循原告牛某的想法,轮流赡养母亲牛某或者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儿子陈丙表示,家庭经济困难,抚养三个孩子的同时,还需要偿还贷款,儿媳李某提出愿意提供家中两间临街房屋供牛某单独居住,承担日常生活所需,但仅愿意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牛某则表示愿意回儿子家居住,拒绝轮流赡养,需要子女保障基本生活物资。

法院判决

经过实地勘验,确认儿子陈丙已经为牛某清空两间临街房屋,具备独立居住的条件。结合牛某每月250元固定补助(高龄补贴及移民补助)、子女经济状况及本地生活水平,汝州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三名子女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经医保报销后由三子女均摊,此前两次住院费用由三人共同分担;子女各承担1000元房租费。原告牛某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满意。在本案中,综合考虑了子女实际能力与老人需求,既保障了牛某“老有所居、老有所养”,也避免了过度加重子女负担,

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公平与温情。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可推卸。子女应主动关心老人物质与精神需求,协商制定合理赡养方案。对拒不履行义务者,法律将依法严惩。

刘佳怡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河南日报 

Copyright © 2011 今日汝州智慧全媒体数字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汝州市老二门街南段   邮编:467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