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插花地的弊端
汝州及其各属县在明清两代军屯时期,由于插花地的存在,对其驻地地方的行政、税收、治安、水利等问题均产生了重大障碍。有人曾经总结当时河南省卫所军屯区产生的插花地有四大弊端,即“政令难于推行、盗匪难于肃清、积弊难于廓清、感情不易融洽”,就汝州当时的情况来说,事实的确如此。这样一来,在政府层面,“对于插花地段,以疆界不清,抽收税捐,每易发生争执;一遇命盗案件,又以管辖难明,互相推诿,以致穷乡僻壤,则数县不管,繁市巨镇,则数县共管。人民之保护不周,负担各异,一遇纠纷,中央既无一定标准可资依据,双方地方政府及人民团体往往互引证据,博稽志乘,议论纷纭,莫衷一是,邻疆几同敌国,寸土不肯让人。卒因年代遥远,沧桑屡变,图籍虽在,地域难详,以致悬案多年,每引起械斗惨剧。”在民间层面,“在插花地之人民,可以种鸦片,贩毒品,卖私盐,为强盗,莫之能问也。因其所属之县之官吏,形隔势禁,不能治之也。而其所在之县之官吏,又无权无责以治之也。”其情形如此,已经成为行政管理上的难题。
根据汝州及其各属县编纂的方志,虽然对军屯记述多为寥寥几笔,但除上文所述通弊外,还可总结出如下几点弊端:
一是藩府以权欺民。明洪武年间至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伊王府驻在洛阳,其军屯基地在汝州,把洛阳中护卫设在汝州,管理军屯事务,实际上当时汝州已成为伊王的“外府”。伊府倚仗皇亲地位,在地方恃强凌弱,为所欲为。明万历《汝州志》、清康熙三十四年《汝州全志》的艺文部分都收入了白钺的《仁义渠记》一文,此文叙写弘治二年(1489年)在仁义渠修成之后,“始而会藩邱有田在下流,至是谋专利,上疏争阻,符责部使者甚峻。官君与后太守、西蜀赵君中吉,据君文移辩对,卒归之民”。老百姓修的渠,就因下游有伊府的军田,他就想依仗权势掠为自家的“专利”,若不是知州彭性仁据理力争,老百姓算是白忙活了。更有甚者,“嘉靖间……中州故乏稻粳。伊欲独牟其利,而诸渠唯仁义渠收稻,与相埒。伊衔直不得踊,夜发卒填渠。会有天幸雨,暴溢决塞,渠如故,人谓阳侯助云”。因当时中州稻缺乏,势必价高,见仁义渠灌区栽种稻子,便为了消灭竞争对手,发威派兵连夜填渠,竟至无理如此!幸好天降大雨,洪水将所填的土全部冲跑,使其不能得逞,难怪老百姓都拍手叫好,庆幸得到了神助。伊王府如此行径,怎能不人神共愤呢?
二是军户欺负民户。在军屯中,军田与民田是相杂相间的,即上文所说的“插花地”。当时,正值明朝开国之初,“民鲜一定之业,地有遗利,军有余力,开垦者为之。民处其弱,军处其强,兼并者有之;民处其贫,军处其富,典卖者有之。”于是,当地不少老百姓的耕地,被军户强行“兼并”者有之,因贫穷将田地转卖给军户者也有之。因此军户的田地除制额(一个军户种一份田,一般为50亩,也有按田地之肥瘠有所增减的)外,逐渐有了“余地”,而这些余地当然不用缴子粒,全部为己有了。所以,万历年间任汝州州同的朱维京喟然叹道:“军地一岁,比民间获什一之利。二百年来,其得利不知其几千万亿也。得失相悬,百年为率,阴消暗长,民何不贫?军何不富?”恰好因多年“军民交争”,上级委命解决此事,朱维京便受命“履亩细查,清出无粮余地,尽派子粒,但比正额亩减三分。于是军民帖然无哗,而十余年不断之公案定矣”。既然公案不断,而且又惊动了上峰,可知当年民户受军户欺压现象是多么严重。
三是军户犯上作乱。民国年间河南省整理插花地,其理由之一就是插花地的军户因不受当地政府管辖,致使行为失控,不断做出违法事情。这个问题在汝州及鲁山、宝丰、郏县、伊阳各属县志乘中没有记载,倒是1995年出版的《叶县志》大事记中载道:“崇祯五年(1632年),汝州辖地瓦店营(今叶县瓦店营)农民军白石、鲁和尚率部攻入中城北关,杀死绅士孟养气。”因《叶县志》为社会主义新方志,政治观点自与旧志有别,此案若在当时官方记载,肯定视为“土贼”造反。这虽然只是一个个案,应可佐证当年军户因自己的优越地位而对社会法律的轻视现象。难怪1935年河南省政府秘书处在《五年来河南政治总报告》中写道:“从前汝、鲁、郏、宝、伊等处,匪患最炽,而临汝插花地,实为土匪巢窟,凡作奸犯科等事,多出自插花地内。”
其实,当年洛阳中护卫或汝州卫辖下的军户,因军田与民田杂处,卫所长官又远在州城,有时也有诸多不便,有时甚至也会受一定委屈。旧志中就有两个此类的事例。
一个是宝丰县知县饶大英,万历十一年(1583年)上任后,发现一桩公案,就是十多年前,宝丰县境内的汝州卫军户因耕种的额地“薄瘠不堪”,就另外开垦了一部分荒田,以补家用,共计有2100余顷,而被这些“余田”在纳赋时,当局无论“川原砂砾”,一概按民田纳赋,“每顷派粮六石,共派粮一万二千有奇,欲编入民版以为民税,卫之人汹汹然待毙也”。卫民往上反映,十年间得不到解决。这时知县饶大英,路见不平,便上疏抚台,抚台下文委派饶公处理此事。饶公就与卫民协商,最后把这些地定为上、中、下及最下四个等级。上等地一顷交粮六石,中等三石,下等两石,最下等一石,这样卫民的负担与以前比减轻了60~70%,于是扯皮达十几年的事情圆满解决,卫民拍手欢呼,皆大欢喜。此事见清道光《宝丰县志·卷之十五·艺文志·饶公遗爱碑》。
另一个是“便民仓”的故事。清顺治十六年(1659年),汝州卫撤销,所属营屯划归汝州管辖,汝州将其设为丁屯里、余屯里、沈屯里和孙屯里4个里。清乾隆年间出版的《汝州续志·卷之八·艺文志》中,收录时任知州、该志编修宋名立所撰《创建汝属屯营便民仓记》一文。文中说这4个里“皆离州治有百余里,只丁屯稍近,立有社仓,余皆未设。一遇凶年,官民皆束手无策”。知州宋名立不忍“为民父母而坐视其颠连无告”,于是“念常平官仓,春借秋还,为法至善,独吾屯民以地远而不得升斗之惠,未免向隅。余为力请各宪,以运江谷石择设于适中之宝丰,捐赀置买南门内地基一处,建廒十四间,公廨三间,给事厨舍咸备,垣墙大门,莫不坚整,贮谷四千余石,连年出放监收”,如此惠政,大大方便了散居于各属县内的插花地居民。
七、插花地问题的解决
1935年,河南省政府秘书处编印的《五年来河南政治总报告》中说:
插花地内人民,凡作奸犯科,种种弊害,所在县分,既无权过问,隶属县分,又视为瓯脱,人民形同化外,政令扦格不行,成为国家行政上一种重大障碍,实有整理之必要。
种种弊端表明,插花地问题长期困扰着官府,也困扰着老百姓,俨然成为行政上的一大难题,确实亟待解决。
上文已提到,清乾隆重修《宝丰县志·卷之二·营卫》条,记述了清顺治十六年(1659年)汝州卫撤销后,“朝议”这些插花地“近县归县,近州归州”,但“不知何以,仍因旧贯,州县参错。县虽近而义难越俎,州处远而鞭长不及,两不便云”。
清道光《直隶汝州全志·卷之三·卫地归并汝州略》记载:
雍正十一年,本巡道某以各营地犬牙交错,稽察难周,饬行查议,并入附近各县管辖。嗣据四屯里民樊崇德等,以“并卫入州已阅七十余年,祖父子孙世被汝化,一旦分拨入县,无论情有不忍,即钱粮确数难以画一,绅士籍贯亦难骤更,考试等事势必经县过府,以此计其道路,则县虽近而实远,论其往返,则州虽远而实近,种种未便,不可胜言”,因赴禀藩宪,情愿仍归汝州管辖。批州查议,经州守赵霖以舆情顺州,不愿改归,具复奉院,批准“照旧管辖,不必纷更”云。此雍正十二年秋八月事也。乾隆三年,又经署正阳县许勉敦禀请分拨行查,州守文昭仍照前详具,覆奉院批允“毋事更移,永以为定”。
可知插花地的问题,在汝州卫撤销时,就有“朝议”,要求“近县归县,近州归州”,但没有实现。到了雍正十一年(1733年),驻在汝州城的分巡河南兼兵备道,又启动插花地整理工作,但因屯民不愿归县,并向上级请求“仍归汝州管辖”,而州守赵霖也以民意不愿改归为由向上级复命,使这次整理工作无疾而终。
乾隆三年(1738年),河南省又着手插花地整理工作,州守文昭仍照“前详具覆,毋事更移”,此事又归于失败。后来,民国的河南省政府,针对数量众多的插花地,也屡有动议要对其进行厘清与整理,特别是插花地情况严重的汝州地区。民国2年(1913年),经省议会议员提请议会议决,“将各县插花地、瓯脱地,各归所在县份管辖治理,并经省长公布。”但很快进入到军阀割据混战,未能实行。“民国十六七两年,以自治清乡,插花地诸多障碍,宝丰县县长及自治筹备分处,亦经呈请将临汝县插花地村庄,划归宝丰管辖。终以时局变迁,毫无结果。”
1935年出版的《民国二十四年河南省政府年刊》中,也透露出当时当局的不易和无奈:“最初一二年间,因插花地民众,狃于积习,反对移交,而各该县政府,亦多曲徇人民意见,不予积极办理。……据先后查报者约二千八百余村,会报正式交接者,不过三百余村,进度殊觉迟缓。”
为加快整理进度,从1932年10月开始,河南省民政厅函令各专员公署各县政府,要求“其未查报者,从速查报,未交割者,从速交割,并由各专员将所兼之县境内,如与他县有插花地关系者,提前交接,以资表率。又经通令各县县长,凡有插花地关系者,即由插花地所在县份之县长,会同插花县份县长,布告插花地人民。”
1933年4月起,为严加督促起见,省政府要求根据各县呈报处理插花地情形,编印各县处理插花地进度概况。此后,又先后建立起插花地周报表、月报表制度,督促各县及时上报,加强对插花地整理的统计调查与进度管控。更为重要的是,河南省民政厅将各县县长作为第一责任人,依据各县处理插花地情形,于1933年8月、10月,1934年5月,共进行了3次考核,分别拟具奖惩处办法与等级,呈请省政府核示,经省府指令予以发布。1933年8月底考核结果,24个县长予以免议,16个县长予以申诫;10月底考核结果,12个县长予以申诫,6个县长记过一次,2个县长记大过一次,1个县长被撤职,4个县长传令嘉奖。1934年5月底考核结果,2个县长记大功一次,1个县长记功一次,5个县长予以嘉奖,7个县长予以申诫,3个县长记过一次,1个县长记大过一次。
在1933年10月底考核中,时任临汝县县长赵筱三被记大过一次;在1934年5月底考核中,时任临汝县县长崔友韩被予以申诫。由此可见,临汝县的插花地整理工作进行的难度,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汝州市文化学者常文理撰写的《临汝县划插花地归宝丰风波》一文,对当年临汝县整理插花地工作情况记述得很详细。文中节引了时任临汝县第六区区长李文彩旨为“宁做临汝鬼,不做宝丰人”的宣传单。这个口号显然是代表了当时插花地大多老百姓的意见。该文还写道:
为了彻底解决插花地一案引起的民心不稳,1933年11月,河南省国民政府又派一个姓顾的委员和另一位姓洪的委员亲赴临汝,处理插花地问题。
顾姓委员和洪姓委员到了临汝县后,并没有安抚民众,反而火上浇油,又宣布要将临汝十三区的杨楼和观上划归伊阳(今汝阳县)。这再次激起民众的强烈不满,他们组织起来,到临汝县城游行示威,高呼口号反对插花地划归别县。愤怒的民众还包围了顾、洪二人的住处,要求他们出来与民众见面,收回成命。顾、洪二人见民众情绪激愤,害怕激出事变,也怕挨打,悄悄地溜出住处,跑回省城去了。
一场风波过后,民众的反对最终没有让魔冢营和张官营留在临汝,但杨楼和观上却没有被划归伊阳。
20多年前,市委统战部离休干部刘云祥曾给笔者讲过当年十来岁的他随大人徒步进城游行示威的事,他的故里季寨村也是军屯村庄。
然而难归难,无论怎样说,插花地整理工作的方向是正确的,虽然许多百姓反对,官府也颇为为难,但最终也挡不住历史的进步。
《汝州市志》(1994年版)大事记“民国22年(1933年)”条下载:“……后经县长崔有韩把插花地界划定。”
《叶县志》(1995年版)大事记“民国23年(1934年)”条下载:“是年,省民政厅徐委员在宝丰召开有汝、宝、鲁、叶代表参加的解决插花地会议。经磋商,原汝州属的黄营等90个村庄、宝丰属的马坡等10个村庄划归叶县。”
《宝丰县志》(1996年版)大事记“民国23年(1934年)”条下载:“是年,省政府在大营设办事处解决插花地改属问题。民国25年(1936年),将原属临汝的74个营划归宝丰,县行政区由7个区增为8个区。”
《鲁山县志》(1994年版)大事记“民国23年(1934年)”条下载:“是年,地处鲁山县境,属临汝的22个营,划归鲁山县。从此,结束了历时560余年的‘插花地’。”
至此,插花地整理工作总算落下了帷幕。
1934年,河南省政府秘书处编印的《五年来河南政治总报告》一书中《民政·第五章廿四年之民政概况·土地》一章最后写道:
查自整理各县插花地以来,以临汝插花地人民,反对移交为最烈,甚至聚众数千,示威请愿,幸政府始终不为所动,并一面委派专员,赴县督饬办理,卒能将此项困难问题,彻底解决。从前汝、鲁、郏、宝、伊等处,匪患最炽,而临汝插花地,实为土匪巢窟,凡作奸犯科等事,多出自插花地内,现自临汝插花地交割后,匪氛顿息,邻近各县地方,均归安靖,可见整理插花地于国家治安行政上,关系实甚重大。
插花地问题的最后解决,标志着明清两代在汝州域内的军屯及其遗留问题终于画上了句号,从而使之成为一大段曲折复杂的历史记忆。
(上接2020年8月10日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