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正养牛脱贫“牛劲足”无障碍改造暖人心贫困户感恩送锦旗家庭无障碍改造让残疾人更幸福“安全生产月”收官安全意识“不打烊”要闻简报严格执法检查加强臭氧污染防控图说汝州汝州市委统战部关于在全市开展归侨侨眷身份认证工作的通知
第0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2626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08

汝州市委统战部关于在全市开展归侨侨眷身份认证工作的通知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为准确掌握我市归侨侨眷的基本情况,更好为侨服务,维护侨益,营造尊侨、爱侨、护侨的浓厚社会氛围,决定在全市开展归侨侨眷身份认证工作,现将身份认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受理,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审核,省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认定。对符合归侨、侨眷身份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发给《归侨侨眷证》。

二、身份认定

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华侨、归侨和侨眷相关知识见附件1)

三、所需材料

(一)归侨身份认定需提供资料:1.个人申请;2.自愿放弃国外留居资格的声明书;3.个人出入境记录详情单;4.护照或旅行证;5.近期2寸照片4张;6.驻外使领馆认证书或公证书;7.填写《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登记表》三份;8.个人诚信声明书。

(二)侨眷身份认定需提供材料:1.个人申请;2.驻外使领馆认证书或公证书;3.与归侨、华侨之间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近期2寸照片4张;5.填写《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登记表》三份;6.个人诚信声明书;7.个人(海外亲属)出入境记录详情单。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向市委统战部侨务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侨务工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受理,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提交平顶山侨务工作部门处理,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退回材料或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三)初审。平顶山侨务工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提交省政府侨务工作部门处理审查。

(四)复审。省政府侨务工作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法》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批,提出审查意见。

(五)决定。审查通过的材料,准予确认决定,核发《河南省归侨证》或《河南省侨眷证》;审查不通过的,不予认定并告知理由。

(六)送达。由省政府侨务工作部门工作人员通知省辖市侨务工作机构领取《河南省归侨证》或《河南省侨眷证》及《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审批表》,而后由省辖市侨务工作机构人员根据受理方式和申请人意愿,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河南省归侨证》或《河南省侨眷证》。

五、相关要求

2020年7月至9月为宣传发动、集中认证办理阶段,9月以后转为常态化认证办理阶段。如有疑问,请致电咨询市委统战部侨务综合科。

联系人:李冰磊

联系电话:332131015038851737

联系地址:汝州市广成东路56号市委212办公室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和升学照顾政策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作如下界定。

一、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五、身份界定的有关政策。

(一)华侨、归侨去世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二)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抚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六、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升学照顾政策。

依照河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政策,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报考高中(包括中专、职校、技校),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河南日报 

Copyright © 2011 今日汝州智慧全媒体数字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汝州市老二门街南段   邮编:467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