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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5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07

用法律规范助“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未然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批新技术新业态脱颖而出,也催生了新的就业形态。近期,我市富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开展多期农村网红主播培训,培养农村学员400余人次,大大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灵活就业,同时还宣传推介了本地农特产品、特色文化,带动了农特产品销售,打造了我市特色文化品牌,对乡村振兴有较大裨益。

可以看到的是,像这样利用互联网就业的形式已经成为新的就业潮流和方向。核酸检测员、社区网格员、在线学习服务师、信息安全测试员、互联网营销师、老年健康评估师……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就业形态不断孕育,越来越多劳动者依托互联网为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或收入。

与传统就业方式相比,新就业形态特别是互联网新就业形态,在劳动关系、技术手段、组织方式、就业观念等方面,都表现出较大差异。从雇佣关系到合作关系、从操作机械设备到依靠信息技术互联网、从定时定点劳动到随时随地工作,新就业形态彰显出了勃勃生机,其拥有灵活性强、包容性强、自由度高等特点,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传统就业形态难以替代的作用。所以,把新就业形态培育好,也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

“新”意味着前所未有。诚然,新增的就业形态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但面对随之而来的相关问题,配套的法律规范也要及时跟上,才能促其茁壮成长。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委员就建议制定规范“新就业形态”的相关法律。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业态虽是后来者,但依法规范不要姗姗来迟,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任何新事物从诞生到成熟都需要经历一个过程,“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需要贯彻始终。作为新事物,新就业形态在法律层面上还不完善。如何准确界定诸多灵活用工中的劳动关系,如何完善新就业形态下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打造规范化法治化的就业环境……而这些问题正密切关系着企业的用工需求、关系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利益、关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想要使新就业形态茁壮成长,我们就要及时完善、制定关于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进一步加强对非标准就业劳动者的保护、帮助劳动者顺利转换就业形态的同时,确保企业用工需求得到满足,让相关部门执法和消费者维权更顺畅,为新就业形态保驾护航。同时还要在强化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等方面下大力气,为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创造充足空间;对发现杂乱无序、违法乱纪、突破底线的新问题,也要坚守安全和质量红线,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者处置,促进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健康发展,让其走得更远更稳健。

当前,新就业形态除了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还拓宽了就业渠道,增加弱势群体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技能发展。比如,一些残疾人找到就业机会,利用互联网成为网络主播、设计师、培训师等,就业范围更加广阔。

变局中开新局。我国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期,新就业形态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我们要积极为其修剪枝桠、扫除发展中的障碍,才能让新就业形态茁壮成长,释放出更大的发展活力与潜力,为兜住民生底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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