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21时10分许,在汝州市宏翔大道与东关街交叉路口处,吴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吴某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吴某右腿骨折,电动车和摩托车受损。
先是酒后驾驶电动车上路、不按规定道路行驶,而后在机动车道上逆行,从其行驶轨迹中看出吴某毫无交通规则意识。
最终,经过民警采集充分证据:吴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车辆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杨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对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6月28日凌晨3时许,赵某、倪某分别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路与风穴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赵某、倪某受伤和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民警经调取事发时监控发现,赵某、倪某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普通货车相撞。
赵某、倪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赵某、倪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货车司机王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伤者赵某、倪某不但医药费要自己负责,还要对货车修理费负责。
7月15日10时30分许,在朝阳路与洗耳河交叉路口处,苏某骑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受损,苏某及乘坐人陈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民警调取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发现,电动车由西向东经过路口时闯了红灯,一辆小型客车此时正好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小型客车驾驶员看到电动车时尽管采取了紧急制动,但由于两车相距太近,还是发生了碰撞事故。
苏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苏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不但自己和车上的孩子的医药费要自己负责,还要对小型客车修理费负责。
点评
我弱我有理在现实生活中依然还会存在,但是随着社会公平公正的推进,我们相信这不再是纵容弱势群体违规的后盾,不该有强者与弱者之别,只有守法与违法之分。
安全出行,谨记遵守交通规则,别以为电动车价格便宜、无需考驾照就不遵守交通规则。电动车无一定的保护装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轻点的是皮肉之苦,严重的就是终身残疾甚至失去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