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规定,人事任免权是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事任免范畴包括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以及选举、罢免、撤职、接受辞职、决定代理等形式。程序性很严,稍不注意,就会出错。特别是“双过半”和“单过半”适用语境容易混淆。
下面进行简单辨析。
【词语定义】
“双过半”: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法》第四十四条)。“单过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组织法》第二十条)。
【适用语境】
“双过半”仅适用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单过半”适用五种情况:
1、选举上一级代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2、补选上一级代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3、罢免人大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4、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大及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5、表决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
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方能通过。
【常用辨析】
1、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分别适用“双过半”和“单过半”原则。同一事物的正反过程表现出不对称性。有不少基层人大工作者常忽视这一点,认为选举县、乡人大代表适用“双过半”,进行逆向思维,想当然地把罢免县、乡人大代表也误以为适用“双过半”原则。这一点要引起高度重视。
2、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决定、决议时,适用“单过半”原则。无论是举手表决,或者书面表决、按键表决,必须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3、表决人事任免报告,也适用“单过半”原则。比如,某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5名,某次常委会会议出席40名,对某一人事任免报告表决得同意票22票,则通过率为48.8%,按照“单过半”原则,这一人事任免报告未能通过。不能按同意票占当天出席会议人数多少计算。
(闫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