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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尚未褪去稚气的少年,挤在一辆小小的摩托车上,像“叠罗汉”一样在马路上飞驰。他们或许觉得这是青春的狂欢,却不知危险已在前方等待。当他们与迎面而来的小轿车相撞的刹那,这场“青春冒险”最终以惨烈的方式落下帷幕。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的一个下午,14岁的小郭驾驶摩托车搭载同村的伙伴小谭、小霖、小轩、小余、小李外出。骑到事发路段时,与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小郭等6人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几位少年均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高某驾驶的车辆系其女婿姜某所有,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事故发生后,因车辆移动、现场无有效监控且双方陈述不一,交警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未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故摩托车乘坐人小谭、小霖、小轩、小余、小李向汝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郭及其父母、高某、姜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自的损失。
法院审理
汝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根据双方过错承担事故责任。驾驶人高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小谭、小霖、小轩、小余、小李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由事故双方按责任分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事故成因,双方当事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事故发生事实,法院酌定高某与小郭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姜某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并且是高某的女婿,明知高某无驾驶资格,仍把车辆借给他,姜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姜某承担高某应负责任中20%的赔偿责任。小谭、小霖、小轩、小余、小李无偿搭乘小郭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明知小郭未达到法定年龄,未取得驾驶资格且两轮摩托车明显超载的情形下,仍选择乘坐,明显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状态,他们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酌定该5人承担小郭应负责任中40%的责任。法院判决后,小谭、小霖、小轩、小余、小李均未上诉,保险公司以高某未取得驾驶证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其认知能力、风险预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均处于较弱水平,既缺乏系统的驾驶理论知识,也不具备规范操作机动车的实践技能,驾驶机动车本身就属于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危险行为。在本案中,14岁的小郭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年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小郭的监护人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未对未成年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管教,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按照过错程度对小郭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乘坐人搭乘无资质未成年人驾驶的车辆时,其对潜在危险的认知应更为清晰。在明知小郭未达到法定驾驶年龄、不具备驾驶资质,且摩托车明显超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选择搭乘,实质上是对自身安全的放任。这种“明知危险而为之”的行为,使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
暑期警示
这些“危险操作”绝对不能碰,家长要管好“车钥匙”。家中摩托车、电动车务必上锁,绝不能因“孩子闹着玩”“出去就一会儿”等理由默许、放任未达法定年龄、缺乏安全技能的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摩托车。
未成年人无论是否“技术好”,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满18周岁驾驶摩托车均属违法。超载、无证驾驶,每一步都是踩在法律和安全的红线上。
安全面前无侥幸,乘客切勿因图一时方便或碍于情面,将自身置于可预见的危险情境中,否则需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后果。青春可以热血,但别拿生命赌明天,管好孩子的“车瘾”,比满足他们的“耍帅”更重要;遵守交规的“约束”,比追求一时的“自由”更珍贵。
宋乐义 姜楠 李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