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业时人们往往会选择与自己关系亲密的人合作,如亲戚、朋友、同学等,以为彼此了解、容易相处,对实现互利共赢更为有利。然而,生意场上“亲兄弟”也得“明算账”。近日,市法院庙下法庭审理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退伙款,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合伙建设并经营养猪场。原告先后五次向被告支付20万元作为猪场入伙资金。接下来两年多时间,被告很少向原告提供猪场的经营信息和财务情况,并且隐瞒原告将猪场租赁给其他人。之后,原被告经多方协商,原告退出养猪场合伙人,被告返还原告14万元退伙款,分三次付清,并出具一份退伙款欠条。但截至最后一次还款日期,被告仅支付1.5万元,原告多次讨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退伙款12.5万元。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孙一经审理认为,个人合伙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而进行经营,具有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特征。现实生活中,存在部分个人合伙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仅以口头约定合伙事项。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会结合出资情况、共同经营参与程度、是否有口头协议等因素,认定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合伙书面协议,但是原告能够提供完整转款证据,且能出具对应的退伙款借条,法院据此认定成立合伙关系。因此,被告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及时偿还退伙款12.5万元。
法官提醒
投资有风险,合伙需谨慎。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体现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清晰界定合同关系,确保合同内容与合同名称真实一致。如果想要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合同。合伙合同终止的,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另外,最好对还款期限、支付信息等形成书面记录,留存相关证据,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李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