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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3-05

聚餐饮酒出事故,这种情况同饮者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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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9日晚,常某、宋某、李某1、李某2一起吃饭喝酒,常某、宋某、李某1一起喝了一瓶多白酒后,常某、宋某又到张某家喝酒,一起喝酒的除了常某、宋某、张某外,还有两个与常某、宋某不认识的人。酒后,常某、宋某先后回到工厂宿舍,常某给宋某打电话一起去给常某的摩托车加油。宋某拒绝后,常某骑摩托车独自外出。因常某操作不当撞击路边道牙,致车辆受损,常某当场死亡。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某在驾驶证注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家属认为宋某、张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对常某尽到看护、照顾、护送等义务,对常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二人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汝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常某、宋某与他人一起饮酒后又来到张某家与另外两人共同饮酒,但没有证据能表明张某、宋某存在强制、劝导常某过度饮酒的行为。常某、宋某先后回到工厂宿舍后,常某打电话邀请宋某一起外出,宋某拒绝。在确认常某安全回到住处后,宋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常某后面的出行负有安全责任,也无法预见常某会因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死亡。常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行为后果有清晰的认知和判断,其在驾驶证注销且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是其自主决定的行为,张某、宋某对常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常某家属要求宋某、张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饮酒聚会等社交活动中,共同饮酒人之间基于这种特定的社交关系,相互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包括在饮酒过程中以及饮酒结束后,对其他饮酒人安全的合理关注,如避免过度劝酒、在饮酒人出现醉酒等不适状态时给予必要的看护、照顾和护送等。希望本案能提醒广大市民,饮酒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适度饮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悲剧的发生。

汝州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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