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接外孙遭遇交通事故破解“镜头侵犯”亟待增强公众维权意识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守护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年关将至,市民朋友要守好钱袋子畅销20年的“止咳神药”竟是“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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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0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1-16

破解“镜头侵犯”亟待增强公众维权意识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在公共场所直播、拍短视频的各类负面事件时有发生,“只有观众想不到,没有主播去不到”的现象时常会有碍观感。在公共场所进行网络直播、拍摄短视频,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是否有扰乱公共秩序之嫌?毫无疑问,缺乏规范的公共场所直播一定会衍生出很多问题,最直接的比如侵犯他人隐私、破坏公共秩序、传播不良信息等。

据媒体报道,一些商家通过直播手段引流时,顾客往往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镜头侵犯”,或者在明确表示不愿被拍摄的情况下,依然在短视频平台“露了脸”。吃个饭、理个发、健个身,一不小心就“被直播”,成了商家直播间的“演员”。这些行为涉嫌侵犯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并给被拍摄者带来个人及关系人行踪、面部信息等被泄漏的风险隐患。

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公共场所肆意进行网络直播,虽然痛快了自己、博取了流量,但很有可能给他人带来权益侵害。任何“过界”行为都不应被放任自流,治理网络直播乱象亟待增强公众维权意识。因此,要坚持拍摄或直播预先告知、征得知情同意原则,或者协商付费合作。当他人明确拒绝被拍摄、直播时,要及时停止侵权,消除侵权危害。自然人遇到“被直播”时要增强维权意识,积极主动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投诉维权、报案追责,情形严重的可向司法机关诉讼维权。要在全社会、各行业领域营造面对非同意“被直播”依法维权的浓厚氛围。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和平台应对自媒体、商家的拍摄及直播加强监管,提供快捷有效的举报渠道,对拍摄及直播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和责令整改,最大限度杜绝入驻平台的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导规范发展,着力营造清朗网络生态。

据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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