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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1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0-23

开“斗气车”酿祸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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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2023年10月24日10时,赵某与郭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郭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离开,赵某便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在郭某某后面追赶。当郭某某驾车行驶至A道路时,赵某驾车欲将郭某某的车辆逼停,郭某某随后掉头,驾车返回B道路继续向西行驶,赵某驾车在后面继续追赶,二人超速行驶、追逐、别车、逆行、压实线变道。在赵某超车欲拦停郭某某车辆的过程中,郭某某驾车与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冯某某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赵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郭某某已被另案处理。

法官提醒

司机因个人情绪在道路上开“斗气车”,既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的无视,轻则构成危险驾驶罪,重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提醒大家,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不能开“斗气车”,要时刻谨记,生命安全最重要,危险驾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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