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侯某某(男)、代某某(女)原系恋爱关系,后二人分手,因双方有大量资金往来,分手后因此产生纠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2023年3月7日,代某某向侯某某表示,每个月会偿还一些相关款项,当年目标是还5万元至8万元。第二天,代某某向侯某某发送共计14.8万元的账单记录,并附还款记录7500元,二人就还款金额达成一致。后来,代某某认为这些相互转账行为是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不应该返还。故侯某某起诉至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要求代某某偿还14.05万元。
判决结果
梁园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代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侯某某借款14.05万元。代某某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商丘市中级法院认为,侯某某提交的双方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交往期间存在资金往来,代某某对该部分转款进行结算后,向侯某某发送账单,代某某作出返还该部分款项的意思表示,属于对双方相互转款结算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该14.05万元属于代某某自认的债务数额,依法应予返还,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一般而言,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和双方的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但是对于比较大额的支出,要看双方是否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有约定的,应该根据约定的性质来定性。如果明确约定为借款,则应与一般性的赠与区别开来;如果系附条件的赠与,条件不成就的,给付方请求全部或部分返还的,通常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此类情形中最常见的即为彩礼。现实情况中,在恋爱期间,两个人的关系比较亲密,很多时候不会通过书面或者其他明确的形式去界定这些财物的性质,这个时候,法院就需要从法律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等综合判断。
据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