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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5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9-20

平顶山市检察机关在汝州市组织开展庭审观摩评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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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论是被害人,还是两名被告人,都是家庭的顶梁柱,这场交通事故悲剧,让三个一心回家的人都没能如愿回到自己的家……”近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在汝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河南省检察机关普通犯罪检察分区论辩赛中部赛区对抗赛优秀论辩奖获得者、汝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李冬冬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河南省人大代表陈爱国、人民监督员李硕和平顶山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干警参加庭审观摩。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围绕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PPT的形式出示相关证据,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对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构成、行为性质分别进行深入分析,针对被害人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等控辩双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公诉机关依法申请本案鉴定人出庭作证,就鉴定依据和方法做出说明,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在法庭教育环节,公诉人以案释法,强调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告,是驾驶员的法定义务。每个人都应始终牢记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始终牢记法律底线,遵纪守法。经过教育,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庭审结束后,平顶山市检察院组织召开案件评议会。会上,李冬冬从庭前准备、PPT分组举证、邀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开展高质量法庭教育等方面进行了经验交流。与会人员各抒己见,纷纷表示将自觉对标对表,不断补短板强弱项,努力提升庭审办案能力,夯实高质效办案根基。

此次观摩庭审活动充分展示检察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下一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把司法实践和法治宣传相结合,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教育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第一幅度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惩罚不是目的,预防和减少犯罪才是我们的最终追求。希望每个人都能遵纪守法,珍爱生命,安全驾驶,不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逃逸,心存侥幸,置他人生命安危于不顾。否则害人害己,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融媒体中心记者李浩然 通讯员郭慧利 李晓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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