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3年9月,做生意的康某某数次向朋友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款共计21万元。其间,康某某还数次在李某经营的商店购买烟酒,欠下1.5万元。2023年11月,康某某因病去世,留有数套房产及其他财产。今年3月,李某将康某某的妻子蔡某及儿子康小某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二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上述欠款的责任。蔡某及康小某在庭审中辩称,康某某生前债务是否属实无从查证,且二人现决定放弃遗产继承,因此无偿还欠款的义务。
判决结果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诉请的债务合法属实,蔡某、康小某作为康某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已实际继承了相应房产及其他财产,且继承的遗产价值经查明亦大于案涉债权数额,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康某某生前所遗留的债务,故蔡某、康小某在庭审中提出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李某欠款22.5万元。
法官说法
民间常有“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这其实涉及自然人死亡后的遗产继承及生前债务的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上述条款明确了遗产继承人一旦选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就自然产生了在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合法债务的清偿责任。且这种清偿责任不能在纠纷产生时,遗产继承人再通过放弃遗产继承来进行规避。此时便产生了另一个问题,遗产继承人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放弃遗产继承才能产生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法律效果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上述条款亦明确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点为遗产处理前,即在分割、受让、处分遗产标的物等行为以前。放弃继承的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表示或默示不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