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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0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31

出借人意外去世,未偿债务会“消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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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骑岭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与李某(已故,系被告韩某丈夫)于2023年4月份在某APP中签订了两份《亲友打借条协议》,约定了李某向金某借款本金共计4000元,借款年利率13%,且协议约定了李某应当向金某优先偿付与债权主张的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可预见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等。

李某于2023年5月意外离世,后在借款偿还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韩某认为款项系李某在世时所借,其并不知情,不应代偿借款,金某遂诉至法院。

温情调解

骑岭人民法庭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岳源超经过认真研判,不断地与双方进行沟通,促使双方达成合意,到庭调解。

韩某到庭后称其丈夫李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家里已无收入来源,自己带着三个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生活,每个月还要另偿房贷将近3000元,确实无力偿还所借款项,并认为该款项系其丈夫所借,本人不知情,其不应代偿。

承办法官首先向被告释明,从原告提交证据来看,借贷关系的产生应当属实,其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又给原告做工作,望其考虑到由于李某的突然离世,给被告家庭带来的巨大变故,希望原告可以适当作出让步。

最终,在承办法官反复沟通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表示于10月底前偿清债务,原告自愿放弃借款利率及律师费等,至此案件成功调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据汝州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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