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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0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31

房主去世,二手房无法过户

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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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2003年7月,靖先生购买了张女士名下的一处房产,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靖先生一次性交付了房款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张女士于2012年12月去世,得知消息的靖先生开始寻找张女士的遗产继承人,希望对方能够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事宜。然而,靖先生通过多方打听和查证得知,张女士未婚,无儿无女,无兄弟姐妹及亲属,也没有遗产继承人,过户问题成了靖先生的烦心事。直到今年,靖先生听朋友说这种情况可以走诉讼程序,申请指定张女士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今年3月,靖先生尝试向唐河县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唐河县民政局作为张女士的遗产管理人。

判决结果

立案后,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前往相关部门调查了解张女士的婚育及家人情况,依职权调取了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无婚姻登记记录,无儿无女,无兄弟姐妹及亲属。结合张女士所在村委证明、生前所在单位证明、户籍地户口注销证明以及靖先生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房权证等相关证据,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

鉴于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对申请人靖先生申请指定张女士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即唐河县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日前,唐河县法院作出判决,指定唐河县民政局作为张女士的遗产管理人,配合靖先生办理房产过户事宜。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可以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一方面能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对遗产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对于实现妥善处置无人继承的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说法1+1

还有哪些情况可以找民政部门?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民政部门可以作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及恢复的申请主体。

据《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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