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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2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4

国家疾控局印发新版公众佩戴口罩指引

七种情形可不戴口罩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日前,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印发《关于印发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4月版)的通知》。指引主要内容如下———

应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期间。出现发热、咽痛、咳嗽、流涕、肌肉酸痛、乏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期间。生活、工作或学习的社区、学校发生聚集性疫情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陪诊、陪护、探视时。外来人员进入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时。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托幼机构、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医护、餐饮、保洁、保安等公共服务人员工作期间。

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乘坐飞机、火车、长途车、轮船、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进入超市、影剧院、客运场站等环境密闭、人员密集场所时。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孕妇等前往室内公共场所时。参加人员来源较广、流动性较强且没有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举办时。

可不佩戴口罩的常见情形或场景:露天广场、公园等室外场所。人员相对固定的室内工作场所和会议室等。参加人员来源较广、流动性较强但有明确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举办时。对于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等的特定人员,如庆典活动演职人员、仪仗队队员等,在参加大型活动时。进行运动的人员,佩戴口罩可能导致呼吸困难时。3岁及以下婴幼儿。学校师生在校期间。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建议佩戴N95或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的口罩(无呼吸阀),其他人员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除以上情形或场景外,个人可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和需求自主选择是否佩戴口罩。心肺功能障碍人员应在医生指导下佩戴口罩。有关公共服务人员所在机构应当为其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口罩,并设立独立废弃口罩收纳装置。

来源:大河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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