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汝州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合轻辞去汝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刘合轻的汝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