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汝州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耿静静辞去汝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汝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