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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吴伟伟 通讯员郭艳霞)5月6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管理科的工作人员配合市公安局协同物业对市向阳小区一户拖欠房租一年多且失联租户进行了强行清退。
为保存现场证据,公安局和管理科工作人员进行全程取证录像,并将清理出的物品集中封存。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违法违规租户彻底清退的力度,同时也保障了公租房房源的动态管理和良性循环。
此次行动是为了维护公共租赁住房健康有序的租赁环境,防止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租户占房、拖欠房租不交,不按期续签租赁合同,租户失联导致房屋长期空置,一方面公租房申请轮候家庭无房源长期等待,另一方面租金无法正常收缴。据了解,公租房是政府规划建设,产权归国家,只解决租住户临时性住房困难问题。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有相关法规政策,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履行权利与义务,按时缴纳租金,定期签订租赁合同,定期参与年度复核等,否则,将被动接受清理清退,并列入公租房黑名单,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那么,公租房住户因什么情况会被清理呢?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