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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6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17

我市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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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 郭营战)11月12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我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农民自建房管理工作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坚持“一户一宅”制度,并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农用地转批宅基地、转让、继承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方案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村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代管可以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方案明确规定,农民村宅基地的审批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农民村宅基地的抵押、转让、购买、出租等行为,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不能抵押;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下列七种情形,村集体有权收回农民的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农民退出的宅基地,方案规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土地综合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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