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融媒体中心通讯员 张建明)3月19日,上海的刘女士通过电视购物节目,电视扫码添加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员工楠楠的微信,购买减肥产品。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确认详细信息后,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向刘女士提供支付宝付款二维码,刘女士向其全额支付1380元。
收到减肥产品,刘女士服用一段时间后并未产生电视节目中宣传的那种神奇效果,刘女士开始与该公司进行沟通,要求退货退款,但该公司不予回复,甚至将刘女士的微信删除,致刘女士无法与其联系。于是,刘女士通过网上立案将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诉至汝州市人民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张建明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安排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通知到原告刘女士,但无法通知到被告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送达中心的工作人员沿街打听才得以送达,约定5月27日上午9时在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庭。开庭审理之前,张建明法官多次与原告、被告电话沟通,查证双方争议事实,解读法律,核算诉讼成本,耐心调解双方矛盾。最终,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同意全额退回刘女士购物款,刘女士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并主动承担诉讼费。
办案法官通过电话调解,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办案效率,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