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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3

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

我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宣传活动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4月以来,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工作部署,我市为期一个月的“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并于4月20日-4月30日,组织6个督导检查组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和医保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活动重点围绕医疗保障政策、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疫情防控期间医保支付政策、典型案例、举报投诉渠道等内容,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减少大型现场活动和人员聚集,将通过网络宣传、媒体宣传、举报投诉等线上和印发资料宣传、两定单位宣传、督导检查等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提高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医保政策、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能力,在全市营造打击欺诈骗保,共同维护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制定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欺诈骗保行为作了如下界定: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6.挂名住院的;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汝州市医疗保障局举报电话:0375-6055199

融媒体中心记者张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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