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出租房屋的房主和在我市居住的外来人员:
你们好!
为切实强化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今冬明春平安守护的安全防范工作,促进汝州和谐发展,现就公安机关关于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告知:
一、房屋出租人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必须与辖区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及时督促承租人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三)对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二、外来人员在我市租房居住、生活、工作、学习,应遵守下列规定:
汝州市行政区划外的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生活、工作的,应在居住后3日内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并免费制发暂住登记凭证。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与此同时,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经通知拒不办理暂住登记、假报情况申报暂住登记、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和非法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南省暂住人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在汝州居住、生活、工作、学习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房主大力支持汝州公安工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净化社会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汝州市公安局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