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冒充快递人员类诈骗致全市出租房屋房主和流动人口的一封信市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组织老党员观看《红色鹰城》潜入医院盗窃“救命钱”汝州公安擒贼保平安汝州交警查获一名酒驾女司机
第0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2507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19

致全市出租房屋房主和流动人口的一封信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汝州市出租房屋的房主和在我市居住的外来人员:

你们好!

为切实强化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今冬明春平安守护的安全防范工作,促进汝州和谐发展,现就公安机关关于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告知:

一、房屋出租人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必须与辖区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及时督促承租人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三)对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二、外来人员在我市租房居住、生活、工作、学习,应遵守下列规定:

汝州市行政区划外的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生活、工作的,应在居住后3日内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并免费制发暂住登记凭证。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与此同时,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经通知拒不办理暂住登记、假报情况申报暂住登记、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和非法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南省暂住人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在汝州居住、生活、工作、学习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房主大力支持汝州公安工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净化社会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汝州市公安局2019年12月10日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河南日报 

Copyright © 2011 今日汝州智慧全媒体数字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汝州市老二门街南段   邮编:467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