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律师:程文华
赵先生咨询:去年初,我年满60周岁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但由于我所从事的是技术管理工作,退休后被单位返聘,单位按照返聘协议每月向我支付一定的返聘报酬。1个月前的一天早晨,在我上班过马路时,被一辆轻型货车撞伤,当场昏迷,经医院救治后脱离危险。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轻型货车驾驶员负全责。最近几天,当我们与轻型货车驾驶员协商赔偿责任时,在误工费上产生了分歧。轻型货车驾驶员认为我已经退休,正在领取退休金,不存在误工费之说。当我向他说明我退休之后的返聘情况后,他仍然强调退休就等于丧失工作能力,即使受伤之后退休费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坚决拒绝误工费的赔偿。
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受到伤害后,是否应当要求肇事人赔偿误工费?
答复: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关于误工费的定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表明得很清楚,即: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实际收入的减少。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误工费所强调的是“受害人实际收入的减少”,并没有已经退休与正式在职之说。这也就是说,无论是已经退休还是正式在职,只要存在“个人收入”和“误工时间”,就一定存在误工费。
从赵先生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他退休后返聘于原来工作单位,并按照返聘协议获取相应的报酬,而他被轻型货车撞伤后入院治疗,停止了返聘后的正常工作,也就意味着返聘所获取的报酬随之减少,对于不能正常工作这部分报酬的减少,轻型货车驾驶员应当给予经济赔偿,也就是需要向赵先生支付误工费。
关于误工费的赔偿,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是有着明确规定的。例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综上所述,赵先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撞伤自己的轻型货车驾驶员主张误工费的赔偿。
原载《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