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洗耳河街道上河村的任某原本以为喝点小酒骑个电动车不是啥大不了的事,殊不知他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给自身埋下了交通事故隐患,也让其在后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难辞其咎。
8月22日晚上10时18分许,肖某(男,60岁,家住汝南街道)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望嵩路由南向北行驶,此时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任某(男,18岁,家住洗耳河街道上河村)正沉浸在酒后的兴奋中,哼着小曲沿着建设路由东向西驶去,阵阵酒意上涌,骑车也有点不走寻常路。当两辆车行驶至建设路与望嵩路交叉口时,两名驾驶人不约而同闯了红灯,造成两车受损、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后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任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3mg/100ml,超过国家规定的80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任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驾驶电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任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汝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