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下列社会组织未参加年检,请在二十日之内到民政局民管科说明情况,否则予以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