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制度暂不影响养老金发放 请退休老人先别跑路房子一天没住,法院缘何判决业主交物业费?聊聊自来水那些事儿“少白头”按涌泉、漱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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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2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09

我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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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宋乐义通讯员冯利强)5月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制度出台,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要求,为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吸引力,同时堵塞漏洞、防范化解基金冒领风险而制定。

据文件显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的补助对象为汝州市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补助标准,是对参保缴费满15年及以上且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人员,及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一次性给予丧葬补助费1000元;对2011年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直接享受待遇参保未缴费或缴费未满15年并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人员,及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一次性给予丧葬补助费500元。

具体补助办理程序是,领取养老金死亡人员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自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之日起1个月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保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政府一次性给予丧葬补助。超过1个月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得领取,并依法追究其养老金冒领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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