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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6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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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监察委员会不能够认真地履行好职责,甚至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就会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各级监察委员会一定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行使权力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监察法第六十五条列举了九项属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机关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监察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监察法出台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作相应修改,对监察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监察机关给予国家赔偿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汝州市纪委、监察委扫黑除恶举报电话: 0375-12388;举报网站:ht t p://henan.12388.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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