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应知应会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热点解读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视察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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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6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08-07

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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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河国家湿地公园黄耀辉摄

6月27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56处修改,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热点问题有四:一是河长制;二是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三是饮用水保护;四是违法处罚力度。

1、河长制为啥写入水污染防治法?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提出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新法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工作”。

另外新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施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2、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怎么治?

在水污染方面,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大家普遍反映要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从几个方面对于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置

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加强化肥农药环保管理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化肥的施用量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业污染。此次修改,新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中明确提出,在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上,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狠抓农田灌溉用水

新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在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同时,新法第五十八条还明确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3、怎么保障我们的饮用水安全?

近些年我国饮用水水源发生了几起突发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这次修订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立法目标生态化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标中将“保护和改善环境”放在首位,并加入了“保障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原第十六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后增加了“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的规定。

◇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和预警

增加一条作为新法第二十九条明确: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并实施预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保护,提升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开展饮用水水源区调查评估

新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完善供水模式

新法第七十条规定:“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进一步明确饮用水供水单位对供水水质负责

新法第七十一条明确: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质量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新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方案

此次修改增加一条作为新法第七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法律从几方面加强饮用水的管理,规定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对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对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强监测,地方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饮用水安全的信息。同时如果发生了水污染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4、如何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难题?

此前广受媒体关注的企业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违法偷排现象一直存在。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针对媒体报道的恶劣违法行为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上限,最高可达100万元。如果企业的违法情形再严重,构成破坏环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产关闭。

5、如何保障企业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这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增加了对于禁止数据作假的明确规定。

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或者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如果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的,由此发生污染,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将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这一套组合拳打下来,对监测数据造假将会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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