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33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34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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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09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34批)

2018年7月8日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一、汝州市受理编号:

X410000201807010065

反映情况:2016年下半年,中铝集团鳌头矿区在汝州市临汝镇乡关庙村一组范围内开采铝矿,占用土地均是在未经村集体协商决定的情况下所占用的,并且矿区所占用土地均系责任田等农业用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中铝集团鳌头矿区在矿区内采挖铝矿的同时,又深度采挖铝矿下部的煤矿,截止目前矿区采挖矿坑深度达100余米,其破坏性的采挖方式对矿区及周边自然生态造成了严重的、不可恢复的损失,且中铝集团鳌头矿区是在未取得相关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法采挖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涉嫌刑事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汝州市临汝镇乡关庙村一组村民常年所居住的房屋距中铝集团鳌头矿区最近的仅60余米,最远的一户也不过100余米,矿区施工期间对其扬尘未做出任何有效的控制及处理,周边农田及用于村民日常通行道路被扬尘覆盖严重,关庙村一组村民各户每天都是门窗紧闭。矿区常年来不分昼夜采挖,产生巨大噪音,关庙村一组村民常年遭受施工噪音摧残,白天无法正常生活,夜晚无法正常入睡,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且村民住房产生多处巨大裂痕,严重危及村民的健康权及生命,要求中铝集团鳌头矿区停止其侵权行为侵害,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调查核实情况:

(一)反映的关于2016年下半年,中铝集团鳌头矿区在汝州市临汝镇乡关庙村一组范围内开采铝矿,占用土地均是在未经村集体协商决定的情况下所占用的,并且矿区所占用土地均系责任田等农业用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情况调查。

属实。2015年中铝集团鳌头矿区与关庙村部分群众私自协商,在向有关群众支付一定占地费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采挖或占压作业。

处理及整改情况: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12日对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汝州市鳌头铝矿分公司(中铝鳌头铝土矿施工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汝州市临汝镇关庙村集体土地开采铝矿一案立案调查。2018年4月4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其下达了汝国土资罚决〔2018〕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2363879.2万元处罚,同时责令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汝州市鳌头铝矿分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自行改正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开采行为,并恢复土地种植条件。

目前,市国土资源局对企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在诉讼期内,下一步将按照处罚决定的有关要求和企业与群众签订的土地恢复协议,到期如不履行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中铝集团鳌头矿区在矿区内采挖铝矿的同时,又深度采挖铝矿下部的煤矿,截止目前矿区采挖矿坑深度达100余米,其破坏性的采挖方式对矿区及周边自然生态造成了严重的、不可恢复的损失,且中铝集团鳌头矿区是在未取得相关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法采挖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涉嫌刑事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的情况调查。

部分属实。举报件中反映矿区采矿深度达100余米的问题,经核实,该矿采矿许可证显示开采深度由525米至279米标高,由此矿坑开采深度100余米在开采深度范围之内。

反映中铝集团鳌头矿区在矿区内采挖铝矿的同时,又深度采挖铝矿下部的煤矿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由于煤铝属伴生矿种,中铝鳌头矿在开采铝土矿过程中,开采少量伴生煤资源。

反映破坏性的采挖方式对矿区及周边自然生态造成了严重的、不可恢复的损失的问题。按照《汝州市2017—2019年度“矿山复绿”和废弃无主矿山生态修复与恢复治理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2017年—2018年中铝鳌头铝土矿对其1号、2号坑矿实施复绿,总面积190亩,目前已完成。

处理及整改情况:1.市地矿局于2018年5月30日对中铝鳌头铝土矿采煤情况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责令中铝公司今冬明春继续推进矿山复绿工作,恢复矿区生态。

(三)关于汝州市临汝镇乡关庙村一组村民常年所居住的房屋距中铝集团鳌头矿区矿最近的仅60余米,最远的一户也不过100余米,矿区施工期间对其扬尘未做出任何有效的控制及处理,周边农田及用于村民日常通行道路被扬尘覆盖严重,关庙村一组村民各户每天都是门窗紧闭。矿区常年来不分昼夜采挖,产生巨大噪音,关庙村一组村民常年遭受施工噪音摧残,白天无法正常生活,夜晚无法正常入睡,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且村民住房产生多处巨大裂痕,严重危及村民的健康权及生命,要求中铝集团鳌头矿区停止其侵权行为侵害,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调查。

部分属实。中铝公司在关庙村一、二村民组辖区范围内采矿,距村民住宅较近,给村民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为解决此问题,2016年7月30日,经村、组、中铝公司三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处理意见:一是中铝公司采坑距民宅距离超出100米的,不予赔偿;二是中铝公司采坑距民宅60—100米的,按每户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三是采坑距民宅60米以内,在不影响村民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村委、中铝公司与村组村民另行协商处理意见;四是采矿生产工作时间为早上5时至晚上11时,中铝公司的工作生产时间,接受村民监督,超出此工作时间,中铝公司应立即整改;五是村民在收到中铝公司赔偿后,若无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阻碍中铝公司开采生产。若出现无理强行阻挠开采生产者,负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损失。

举报人反映的扬尘问题,经实地查看,该公司矿区门口设车辆冲洗装置及喷淋设施,出厂区道路硬化,配备洒水车2台,雾炮车1台,雾炮机6台,矿区内物料采取了覆盖措施,由于该矿从5月份至今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只有两台洒水车对场区及通场道路进行洒水作业。该公司通场道路系县道临坡路,中铝鳌头矿区北邻伊川县有关矿区,长期以来出入伊川县矿区的重型车辆也在该路通行,部分路段路面毁损,车辆通行造成扬尘。

举报人反映的噪音问题,因该矿自5月份至今处于停产状态,噪音问题无事实依据。房屋产生裂痕的问题,经调查组实地查看,60米—100米范围内农户住宅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农户家中房屋墙体有轻微裂痕。2016年7份,关庙村委会、村民组、中铝公司三方已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对采坑距民宅60—100米的,按每户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了赔偿,对采坑距民宅60米以内,通过专项协商进行赔偿处理。

处理及整改情况:1.责令中铝鳌头铝土矿安排专门人员,加大周边道路清扫力度,加大洒水频次,减少道路扬尘。

2.责令中铝鳌头矿和关庙村委会按照三方协议对60米以内的村民进行搬迁安置,对60米—100米内的村民,按时支付有关款项。由中铝公司、关庙村委会引导信访群众走法律程序解决诉求。

问责情况:“无”

二、汝州市受理编号:

D410000201807010017

反映情况:平顶山市汝州市煤山办事处西东街第四村民组,组长闫书和承包人,将西东街第四村民组最好的土地以低价的名义高价转让给李新宪建了个砖厂,造成大气污染,耕地毁坏。

调查核实情况:

部分属实。经调查,闫书和为现任西东居委会第四居民组组长。2006年10月16日,原西东居委会第四居民组组长王志辉从西东居委会四组租赁土地22亩,租赁期为20年,每亩每年300元。2017年2月13日李新现彩砖厂与出租方王志辉签订租赁合同,从王志辉处(方)租赁土地15.9亩,年租金为2万元,租赁期为9年。根据市场价格波动,存在租地价格差异。该企业于2017年3月办理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国环评证乙字第2546号)手续,并且安装有除尘设施并配备有雾炮机、喷淋降尘设备,且设备均正常运转。

反映的耕地毁坏问题情况不属实,根据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项目所在地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

处理及整改情况:

1.由煤山街道办事处加大对该企业的属地监管力度,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环保治理措施,安排专人不定时巡查,同时妥善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

2.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厂区内地面硬化,物料全部入仓,最大程度地降低扬尘污染。

3.由汝州市国土局、工信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问责情况:“无”

三、汝州市受理编号:

X410000201807010073

反映情况:河南省平顶山汝州市米庙镇郭营村十年前村霸郭武超在举报人门前违法建鸡舍,十年来门前街道堵塞,污水四溢,杂草丛生,雨天雨水倒灌令房屋无法住人。2010年4月因举报遭汝州市环保局长陈万幸报复,多次毒打,致举报人瘫哑。

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反映的平顶山市汝州市米庙镇郭营村十年前村霸郭武超在举报人门前违法建鸡舍,十年来门前街道堵塞,污水四溢,杂草丛生,雨天雨水倒灌令房屋无法住人的情况调查

部分属实,经调查,郭武超在其住宅西侧建有鸡舍,因郭营村属于禁养区,村内不能有养殖场,2010年4月30日,市土地局会同米庙镇政府依法拆除郭武超违法建设的鸡舍。由于该村道路没有硬化,没有做统一的污水管道设施,举报人院内地势低于门前道路,导致排水不畅,并非是养殖场所致。

(二)关于反映的2010年4月因举报遭汝州市环保局长陈万幸报复,多次毒打,致举报人瘫哑的情况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案件举报人系米庙镇郭营村1组村民郭立,该举报人自2007年起因反映邻里纠纷问题多次赴省、进京上访,曾因非访扰乱社会秩序被市公安局四次行政拘留。

本案件涉及举报人遭毒打问题,举报人郭立于2018年3月30日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后交由米庙派出所主办,米庙派出所通过约见信访人,实地了解信访人诉求,并就信访人遭毒打一事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结果为该举报人反映遭报复,多次毒打致举报人瘫哑不属实。但考虑到郭立因多年上访致贫、精神受创,生活上较为困难,米庙镇党委、政府为其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在取得信访人理解、同意的基础上计划对信访人现有住房进行改造,改善其居住条件。

处理及整改情况:

1.由米庙镇政府立即解决现行污水积存问题,确保街道无积存污水,特别是加强雨天排查,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雨水倒灌群众住宅现象发生。

2.按照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目标和要求,结合该村地理区位等基础条件,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任务和时间节点,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不具备条件的实施就地生态处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污水问题。

问责情况:“无”

四、汝州市受理编号:

D410000201806300064

反映情况:平顶山市汝州市工业大道,汝南派出所和平煤集团对面有个煤场,露天堆放煤,扬尘大,经常从该厂散发出刺鼻的酸味。该煤场里有火车道。

调查核实情况:

部分属实。经调查,汝州市弘瑞实业有限公司租赁汝州市王寨粮油贸易站(原803厂)土地,从事煤炭货物装卸服务。该公司按照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求,露天堆放的煤堆全部覆盖扬尘网,安装建设有防风抑尘网和抑尘喷雾装置,出口处安装有车辆进出清洗设施,并有洒水车不间断对路面进行洒水降尘。联合调查组现场检查中,未闻到有刺鼻的酸味。

处理及整改情况:

按照《汝州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煤场的防尘治理工作,该公司计划建设全密闭大棚,目前设计方案已确定,计划2018年7月中旬开工。

问责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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