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汝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奖励及责任追究办法十一、物价工作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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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6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7

汝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奖励及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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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2018年—2020年创建周期的全国文明城市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以下简称文明城市暨信用体系创建工作),全面落实《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指标》等文件要求,确保2020年实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我市文明城市暨信用体系创建工作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

第三条实施奖励及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标准和办法

第四条文明城市暨信用体系创建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考核标准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下达给各单位的责任目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内容为《汝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责任分工及任务分解表。考核结果作为全市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晋级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市委督查局、市政府督查局对各单位承担的文明城市暨信用体系创建工作,开展常态化督导,下发整改通知,并根据督导情况,每季度、半年、年终进行督导排名。

第六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年终督导综合排名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对创建工作积极主动、措施有力、成效明显、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奖励

第七条对在文明城市暨信用体系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单位,在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晋级及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先进集体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八条对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对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积极创新,在全国同行业、部门处于领先位次,受到国家级、省部级表彰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责任追究

(一)对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每月在全市四大班子联席(扩大)会议上通报各单位上月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完不成任务的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现场表态发言。

第十一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文明城市暨信用体系创建工作机构不健全、未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未落实创建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任务指标未分解,工作落实未到位的;

(2)未召开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单位创建工作氛围不浓、宣传教育不到位、上报资料不达标的;

(3)创建工作不主动、推诿扯皮,文明劝导行动迟缓、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4)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信息上报不及时、上报信息量较少或上报的质量不佳、准确性低的;

(5)其他需要责令做出检查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全市媒体曝光或通报批评:

(1)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创建文明城市指挥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部署任务的;

(2)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的;

(3)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次的;

(4)其它需要曝光或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约谈或诫勉谈话:

(1)凡被媒体曝光或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或者单位被黄牌警告的;

(2)责任单位在检查中被认定为不达标的;

(3)单位工作不力而影响全市创建工作进度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建议市委予以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或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1)单位被黄牌警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然不能有效整改,问题依然严重,贻误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

(2)因工作失职致使我市在上级组织的考核中严重丢分的;

(3)因重大责任事故等导致创建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4)其他需要追究责任或组织处理的。

(二)对责任单位

1.对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全市范围内或媒体上进行通报批评。同一个问题,第一次通报批评,给予该单位5000元经济处罚;第二次通报批评,给予10000元经济处罚。

2.因同一个问题,被连续两次通报批评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没有认真整改,问题依然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黄牌警告,在全市范围内和媒体上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给予该单位15000元至20000元经济处罚。

3.黄牌警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有效整改、问题依然严重的,或者在上级组织的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造成失分的单位,是汝州市级文明单位的,撤销文明单位,取消文明单位奖励工资;是省、平顶山市级文明单位(乡镇)的,文明单位(乡镇)奖励工资降低一个档次,直至撤销文明单位(乡镇)称号。问题整改完成后,由市文明办按新申报文明单位(乡镇)重新验收。不是文明单位的,给予该单位20000元至30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汝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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