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2024年5月14日,金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入职该公司,岗位为客户专员及销售。2024年7月31日,金某向某公司申请离职并填写员工离职单、离职承诺书,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并备注“本人自愿离职,所有费用已结清,与某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务争议”。
2024年8月7日,金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某公司,纯属骗人,卖假、乱开除人,大家都别去上班”等内容。某公司发现后,与金某沟通协商。金某删除朋友圈内容,但未向某公司道歉。某公司向鹿邑县法院起诉,要求金某赔礼道歉、签具道歉书,消除其言行造成的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被告为宣泄内心的不满,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诋毁原告名誉的信息,足以使他人对原告的商业信誉产生较低的社会评价。被告主观过错明显,侵权事实成立,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金某向原告某公司赔礼道歉,并签具道歉书。
法官提醒
网络平台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各种便捷,但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网友应谨言慎行,若侵犯他人名誉或隐私,需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若自身权益受损,应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即使通过网络平台发表言论、反映问题,也要严格依据事实、注意用词,以免陷入纠纷。
来源:河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