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本应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份慰藉,却也可能成为亲人间产生矛盾的导火索。近日,汝州市法院温泉法庭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依法判决王某、王某之子李某光将其男友的遗产23500元返还给男友的法定继承人。
基本案情
李某红与王某自2005年10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证。2024年11月16日李某红意外去世。王某之子李某光将李某红微信上的470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李某红的姐姐李某菊、弟弟李某进得知后,将王某、李某光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自李某红微信上转走的47000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李某红的父母均已去世,本人终身未婚未育,目前其亲属有姐姐李某菊、弟弟李某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与案外人李某红双方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二人财产发生了混同,被告李某光自李某红微信上转走的47000元系二人的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份额应当相同,即李某红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23500元。另外,李某红去世,其遗产应当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姐姐李某菊、弟弟李某进继承。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李某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二原告235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菊、李某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继承纠纷是法院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继承的基础是存在法律上的继承关系。本案中因李某红与王某虽然共同生活长达20年之久,但是二人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故王某不能作为李某红的配偶参与分割遗产。故在李某红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由李某红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姐姐李某菊、弟弟李某进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
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刘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