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幕低垂,华灯初上。随着调解协议的达成,市人民法院钟楼法庭的最后一抹灯光也随之熄灭。月光照亮着每个走出钟楼法庭人们脸上的释然,也悄然为这起标的额超千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画上了句号。那么,在这起错综复杂的纠纷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秘密呢?经历多次庭审后,承办法官如何一步步揭开真相并最终顺利化解纠纷矛盾呢?
“迷雾重重”案情扑朔迷离
“工程就是我实际施工的,剩余的工程款甲公司应该付给我。”
“我们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工程是由乙公司实际施工,而且我们与乙公司之间签的有合同。”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上演了一出“罗生门”。原告王某主张,其与被告甲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杨某签订协议,约定由其承建某房地产建设开发项目,工程款含税价总计为2150万元。王某实际施工后,甲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7914276元,尚欠13046520元工程款未支付,王某将甲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杨某、现任法定代表人和某及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甲公司辩称,王某仅仅是与时任法定代表人杨某达成协议后带人进场施工,但因王某不具备建设资质和能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于王某所做的前期部分工程杨某已经进行了清算和支付,且王某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就感觉到这场纠纷似乎并非双方庭上所陈述的那么简单,并向甲公司释明申请追加乙公司为本案第三方参加诉讼。
“现在开始第二次开庭。”随着乙公司的加入,第二次庭审准时举行。乙公司述称,甲、乙公司针对案涉工程签订真实有效的承包合同,王某在乙公司入驻前负责地下工程施工,但地上工程均由乙公司施工。王某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乙公司系甲公司找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其挂靠,工程款在甲公司转给乙公司后,均由乙公司转给了王某。庭审中,各方对案涉工程到底是由谁实际施工争执不休。王某申请对其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
“拨云见日”真相浮出水面
经过两次庭审,承办法官通过案涉工程原材料购买、机械租赁、施工队的合同签订主体以及工程现状、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向各方进行详细询问。在对案情更加深入了解后,矛盾的关键也浮出水面。原来,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确并非乙公司,也不仅仅为王某一人。王某与甲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杨某及案外人方某三人为合伙关系,合伙承包了案涉工程,并以王某的名义签订了承包合同。但因为三人关系要好,并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在合作过程中,各方因利润分配的问题发生了矛盾。“案涉工程我投入的资金比例最大,绝大部分款项还是我借款融资的,我与其他两个合伙人之前关系很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我想要多一点的分成,他们两人却不同意,我一气之下就起诉到法院了。”在一次庭下调解中,王某向承办法官如实说道。
融情于法案件“破冰”调解
面对这样一起错综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办法官认为就算判决,也很难实现案结事了。为了防止后续的合伙纠纷、工程质量纠纷、挂靠税费纠纷等一系列连环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一揽子”化解。
那么该如何打破僵局呢?由于双方矛盾发生前,王某与杨某关系甚好,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沟通,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相互站在对方立场,逐渐化解心中怨气。
“的确王某在我们合伙当中出资最多,我也知道他还背着利息,你看他那边有什么调解意见说出来,我都同意!”
“他现在要是这么想的,那我就不生气了。给多少让他说,我这个当哥的都同意!”在经过几轮的调解之后,双方终于放下心中的怨气,将心态调整到了纠纷发生前的状态,同意根据实际情况清算账目。在法庭主持下,经过三天的算账,最终结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扣除各项工程开支及相关税费,计算出应得利润。各方关于利润分成,逐步缩小分歧,并达成最终共识。王某的工程实际投入加上应得利润分成,再扣除已领取的工程款,甲公司在十日内向王某支付工程款505万元,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案涉工程质量、后期验收、开具发票等一切事宜王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调解的结果我很满意,而且把我们之间的合伙纠纷以及后续可能出现的一切纠纷一并解决了,我们弟兄之间已经和好如初,这件事终于可以画上句号了!”王某如释重负地说道。
王少磊 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