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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7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2-13

网络直播不应侵犯他人肖像权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呼朋唤友到餐厅就餐,却遇到商家直播宣传被迫成为“群演”,遇到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处理?日前,某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一火锅店经营户在店内做直播招揽生意,一位顾客发现自己入镜直播间,遂认为自己受到侵犯,于是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获得顾客同意的情况下,将顾客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对顾客肖像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火锅店经营户向该顾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销售直播、探店直播、户外直播……如今,随着全民直播风潮兴起,只需一部手机,就可以随时开启直播活动。然而,这就意味着群众一旦出门就有可能被镜头对准,成为短视频素材……特别是一些博主、商家借助短视频平台,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已经触犯了法律的红线,涉嫌侵犯他人权益。

面对越来越多的直播侵权事件,呼吁更全面保护、凝聚更强大保护合力已成为社会共识。

对于短视频平台来说,要树立责任意识。建立严格的审核监管机制,实时监管直播内容,确保直播内容不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严格管控公共场合和消费场所的直播行为,探索建立预警机制,对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直播机位进行提示或取缔;畅通维权渠道,杜绝“装聋作哑”,努力为消费者及时举报侵权行为提供便捷途径。

对于直播主体来说,要强化法律意识。需要拍摄或使用他人的肖像,应事先获得其明确同意;在直播过程中,应避免侮辱、污损等可能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发现直播内容可能侵权,应立即予以删除或下架,并主动与肖像权人沟通协商,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

对于相关部门来说,要加强监管意识。推动法律的完善与普及,加强平台与直播主播的法治教育,让每位公民都能在享受科技便利的同时得到有效的保护;要及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提升群众自我保护意识,解决维权成本高、取证难等问题,彰显肖像权和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据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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