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8年结婚,2002年8月离婚。离婚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一个月左右复婚并登记,后分别于2002年、2008年生下一儿一女。2012年,被告李某某和其大哥一起开饭店,2017年2月,该饭店归属被告李某某。2014年,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某购买一辆SUV汽车。2020年9月8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记载,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无共同房产、财产;婚生子女都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无其他债权债务。
离婚后,原告张某某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未分割完毕为由,于2023年提起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就离婚时被告李某某银行存款实际数额、饭店、汽车进行分割。经审理查明,离婚时原告张某某对被告李某某有4张银行卡、一辆汽车、一个饭店的情况知情。但在诉讼中,原告张某某称被告李某某欺骗、胁迫其离婚,隐瞒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张某某不服判决,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今年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归档,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条规定可以再次分割的仅限“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协议离婚而言,所诉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在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中没有涉及、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中当事人反悔,均不影响当事人主张权利。至于该财产是否真正“未涉及”,或应否受到法律保护,应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明并解决。如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虽未在离婚协议中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有证据证明在离婚时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包括口头和书面),应视为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实质分割,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离婚协议书财产分配一栏内仅记载为“无共同房产、财产”,单从字面无法看出双方离婚时的具体情境。但依据双方电话录音及原告张某某庭审陈述可知,张某某和李某某在离婚时均已明确知晓诉争汽车和饭店的存在。由此说明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一栏中记载为“无共同房产、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在明知诉争汽车、饭店存在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汽车、饭店非普通生活用品,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够理解签订离婚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签的离婚协议还约定,婚生子女均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某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跟随李某某生活,张某某未支付抚养费,说明李某某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现张某某主张双方离婚时未对汽车、饭店协商分割,不符合常理,亦有违诚信原则,故应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据河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