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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3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1-25

低价购买明知无法过户的车辆应当认定买车人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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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5月,金某通过杜某购买一辆二手车,双方签署的购车协议写明:该车过不了户,金某可终身使用该车及车牌;杜某保证该车非盗抢得来、无抵押、不涉及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杜某退还全部车款。

协议签订后,金某向杜某转款10.48万元,杜某将车辆行驶证、车辆注册登记证书随车交付金某。

2023年7月15日,该车被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齐某拖走。随后,金某以杜某、齐某为被告,诉至鹿邑县法院城郊法庭,请求解除案涉购车协议,并要求杜某返还购车款,齐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城郊法庭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登记在齐某名下,所有权属于齐某。杜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经齐某授权处分案涉车辆,且事后齐某对金某与杜某之间的交易行为未予追认。杜某在明知自己无权处分案涉车辆的情况下与金某签订协议,转让该车的使用权,协议无效。金某应将案涉车辆返还杜某,杜某向金某返还购车款。金某与杜某均存在过错,应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金某使用案涉车辆超过两年,已获取使用该车带来的收益,收益部分在杜某返还购车款时应酌情扣除。金某与齐某之间不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齐某作为案涉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有权处分自己名下的车辆,其将案涉车辆拖走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金某要求齐某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庭判决杜某向金某返还购车款6.288万元,同时判决驳回金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杜某将案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注册登记证书随车交付金某时,金某已知道案涉车辆登记的车辆所有人系齐某,且金某、杜某签订的协议载明该车过不了户。金某明确知晓案涉车辆无法过户,属于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涉案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情形,金某已知晓双方交易存在风险。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出卖人杜某免除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金某存在过错,因不当交易带来的损失应由金某自行承担。

因杜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齐某授权处分案涉车辆,且事后齐某对金某、杜某之间的交易行为未予追认,杜某与金某之间的购车协议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金某应将案涉车辆返还杜某,杜某应向金某返还购车款。金某与杜某均存在过错,应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量金某与杜某各自的过错程度及车辆实际使用情况、车辆折旧等因素,法庭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杜某应将案涉车辆实际交易价款的60%即6.288万元返还金某。


法官提醒


现实交易中,如果购车人明知车辆可能存在权利瑕疵风险,如被抵押、无法过户等,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车,应当认定其自担风险。如果售车人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购车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认定合同无效。

二手车买卖中,购车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全面调查车辆状况。在购买二手车前,应全面调查车辆的来源以及相关情况,若车辆存在抵押、涉及经济纠纷等情况,不建议购买。

签订完备的购车合同。购买二手车时,应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及时过户。完成交易后,应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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