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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7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1-15

市公安交警大队开展“飙车炸街”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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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改拼装车辆,噪音扰民扰人安宁;飙车炸街、追逐竞驶,隐患重重,更是违法。连日来,市公安交警大队持续开展“飙车炸街”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11月12日上午,市公安交警大队城区执勤中队在广成路与城垣路交叉口附近开展“飙车炸街”专项整治行动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D***80的黑色二轮摩托车存在加装护板护杠现象,涉嫌非法加装,执勤交警随即要求驾驶员靠边停车并对其检查。经现场比对查验,驾驶人杜某证件齐全,所驾驶的黑色光阳牌普通摩托车存在加装护板护杠的违法行为。城区中队依法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将加装配件拆除恢复原状。

民警提醒,改变了车型、外观、颜色,会妨碍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擅自改变车辆的电路,会有起火隐患。改变车辆排气装置,会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声音变大,也就是常说的“炸街”,会严重扰乱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炸街”车辆常常有竞速或者相互追逐的行为,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此类摩托车一般为无年检、无保险、无牌的“三无产品”,大多经过非法改装,噪音大、速度快、安全系数极低。在无牌无证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家庭、对社会都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郭营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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