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案子和解了,俺也彻底放心了……”11月1日,市检察院检察官再次对案件进行回访时,当事人说。
2007年8月,李某某承租席某某的土地,双方对租金及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作出约定。但在2015年12月,李某某将案涉砖厂转让给第三人王某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未将此情况通知席某某。
2023年8月,席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李某某支付拖欠的租金。法院判决李某某在限定期限内向席某某清偿案涉砖厂占用土地未支付的租金。判决生效后,在法院强制执行环节,李某某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李某某遂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俺的砖厂2015年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王某某,他是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应由他支付土地租金。”李某某说。
市检察院通过调阅相关卷宗、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发现虽然审判机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本案的合同相对人为席某某与李某某,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但本案存在合同签订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且席某某对案涉砖厂法定代表人变更并不知情,而且此后李某某在2015年至2020年8月仍然按合同约定向席某某支付此期间的土地租金。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检法两院联合召开案件讨论会,经分析认为,本案虽然不符合再审监督条件,但存在和解基础。
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经过一番调解,三方当事人愿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纷争。最终,案件顺利执结。李某某向市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该院也向其提出了合同后续变更完善的意见建议。
李浩然吴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