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抵制“死亡游戏”加强青少年生命教育未成年人玩耍时不慎坠楼同伴已尽救助义务不担责促销员打扫卫生时受伤各方根据过错程度担责市检察院:检察监督促和解直播间投入几千赚千万?古董“捡漏”骗局盯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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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9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1-05

未成年人玩耍时不慎坠楼同伴已尽救助义务不担责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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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2022年10月23日13时许,小花(13岁)、小红(14岁)相约到灵宝市某烂尾楼玩耍拍照打卡。14时57分,小花在拍照时不慎从楼上坠落。事发后,小红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小花被送往医院抢救,先后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小花构成十级伤残。后小花的父母向灵宝市法院起诉,要求小红及烂尾楼的管理者某管委会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判决结果

灵宝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花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合理损失为14万余元。案涉楼房系他人所建,由某管委会负责管理。事发时,案涉楼房未设置任何围挡、警示牌,也没有派专人看管,没有及时做好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小花、小红无障碍进入楼房,增加了坠楼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某管委会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酌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小花自行负担为宜。同行人小红发现小花意外坠楼后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已尽到其认知内的救助义务,小红对小花意外坠楼没有过错,小花要求小红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经核算,原告小花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合理损失为14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某管委会赔偿原告小花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对危险的预知性不够,监护人必须牢固设立保护孩子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将基本安全知识作为家庭教育的必修课,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悲剧发生。

场所管理者应当对其责任范围内的设施尽到危险提示、管理义务。特别是管理范围内存在对未成年人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管理者必须履行最高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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