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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6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9-05

房屋过户后要求退房 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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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高先生夫妇到城里看房,几经比较后,选择了位于公园附近环境较好的一套二手房,并与房主张大姐协商议定:房屋转让价格60万余元。2022年4月,高先生向张大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并出具一张欠条,与张大姐口头约定,房屋过户后,向张大姐支付余款。

然而,高先生夫妇还没来得及因拥有新房而开心,便被告知该房屋涉诉,暂时无法办理过户。高先生夫妇因急需用钱,请求张大姐退回了6万元。2023年7月,案涉房屋诉讼结束,张大姐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到高先生夫妇名下。过户后,高先生夫妇用该房屋到银行作抵押贷款。约一周后,银行将贷款发放,但高先生夫妇迟迟未向张大姐支付余款。张大姐与高先生夫妇多次交涉,高先生夫妇以房屋此前涉诉,不再相信张大姐为由,要求退房。双方分歧较大,引发诉讼。

判决结果

灵宝市法院故县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经审理认为,双方在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房屋转让,并约定房屋过户后支付剩余房款。高先生夫妇虽口头称不再信任张大姐,要求退房,但张大姐按约进行房屋过户后,高先生夫妇已经通过抵押房屋到银行成功贷款。高先生夫妇没有按约支付欠款,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约。最终,法院判决高先生夫妇向张大姐支付剩余房款,同时承担本案受理费。

法官说法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日常生活中,缔结民事合同后,缔约方均应诚信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为避免生活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大家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各项条款,谨慎签字。合同签订后,不可随意反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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