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宁某在白某经营的美容院接受面部皮肤痘坑修复美容服务,共计支出一万元。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但美容院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及护理记录中,明确承诺6次治疗后,面部痘坑达到70%的修复效果,无效退款。
为保证治疗效果,白某要求宁某配合进行日常补水护理。经过7次治疗后,宁某认为面部痘坑改善并不明显,未达到70%的修复效果。多次交涉未果后,宁某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要求白某及美容院全额退还美容费一万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白某经营的美容院为个体工商户,财产与其本人财产混同,白某应与美容院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原告在接受服务前后的面部照片,可证明原告在接受服务后,皮肤确有一定程度上的改善。庭审查明,原告在接受服务期间,未严格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充分补水。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及过错程度,案件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最终,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退还原告5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美容服务未达到预期效果引起的消费纠纷。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为原告提供的美容服务未达到承诺的效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