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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6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11

离婚纠纷演变为孩子“争夺战”?听听孩子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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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融媒体中心通讯员 李萍)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庙下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离婚纠纷案件,在妥善处理纠纷的同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原告高某(女)与被告郭某(男)曾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后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欲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互不相让,高某要求子女均由其抚养,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纠纷,高某遂诉至法院。

庙下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张强伟经分析研判认为,此案虽是离婚纠纷,案件背后却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关系孩子的健康成长、亲情关系的赓续,不能只是一纸简单的判决。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承办法官联系了原、被告到庭,被告称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子女由原告抚养,双方在现场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于是承办法官征询了双方子女的意见,子女均表示他们更加适应从小到大的生活环境,也愿意继续跟随父亲和爷爷、奶奶生活。

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模式,与原告进行沟通,希望其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多加考虑,原告最终也同意由被告继续抚养孩子,被告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七条

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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