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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5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27

市民政局:聚焦民生有力度特困供养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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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刚鑫雨通讯员焦爽爽)近期,市民政局结合“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不断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提升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

据介绍,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我市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不断提高特困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

加强特困供养救助。出台政策规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和“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将特困供养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切实做到困难群众不出家门就能办理业务,进一步便民、利民、惠民。

优化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并由乡镇(街道)成立评议审核领导小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确认完成后,审核结果由乡镇(街道)直接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开展民主评议,并重新公示。

主动开展帮扶。乡镇(街道)、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报告、主动救助。

此外,市民政局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权益。

自2022年1月起,我市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为农村生活供养标准统一为546元/人/月、城市生活供养标准统一为819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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