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禁止内容;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此外,还增加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