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7〕10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清洁供暖电价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全市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可自愿选择分时电价
全市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可自愿选择分时电价。用电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是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降低0.12元,8时至22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提高3分钱。
二、非集中供热区域供暖期实施阶梯电价
全市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时段内(供暖期),累计用电不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按0.56元/千瓦时执行;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按0.61元/千瓦时执行,3月16日至11月14日时段内(非供暖期),累计用电量不高于1440千瓦时部分,按0.56元/千瓦时执行;高于1440千瓦时不高于2080千瓦时部分,按0.61元/千瓦时执行;高于2080千瓦时部分,按0.86元/千瓦时执行,集中供暖的区域为南关棚户区A区、万基名家、城垣新区,其他为非集中供暖区。
三、开通智能缴费业务,实现网上业务自助办理
为准确区分执行范围、方便居民用户业务办理,电表户主实名办理调整手续,清算电费后当即生效。网上业务办理渠道:居民用户可以通过国家电网公司开发的掌上电力APP、电易宝或关注河南省电力公司的官方微信服务公众号,都可以进行业务申请自助办理,也可持户主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户主开具的委托书、户主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各电力营业厅办理。
特此公告
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汝州市供电公司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