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郭营战 通讯员韩恒超)今年3月3日6时许,市公安局王寨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中发现路上有4辆载有小木船及活鱼的三轮摩托车,随即将其拦下询问情况。在询问中,民警观察车上还载有电击捕鱼器、电瓶等捕鱼工具,随后将该4名男子及其捕鱼工具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冯某、冯某某、肖某、余某等4人分别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小木船、电击捕鱼器、电瓶等工具,到汝河杨楼段水域使用电击捕鱼方式非法捕鱼。该4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全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从2019年11月29日至2023年4月29日的4年内,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北汝河(汝州段)为禁渔区,全年禁渔。
近日,市法院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其他3人非法捕捞案件按照法律程序正在办理之中。